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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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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附件:
無
第 46 條
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其核定機關如下: 一、將級後備軍官為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二、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後備士兵及補充兵為縣市後備指揮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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