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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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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公發布)
附件: 無
第 47 條
復審無理由者,權保會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而權保會依其他理由認原行政處分為正當
,並經給予復審人表示意見之機會者,得以復審為無理由。
提起復審因逾法定期間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顯然不當
者,權保會得於決定理由中併予指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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