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7 條
復審無理由者,權保會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而權保會依其他理由認原行政處分為正當 ,並經給予復審人表示意見之機會者,得以復審為無理由。 提起復審因逾法定期間為不受理決定,而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顯然不當 者,權保會得於決定理由中併予指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