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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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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附件:
無
第 47 條
適齡男子、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兵,因國防軍事需要,得依其志願,經甄選 並接受基礎訓練期滿合格,服志願士兵。 志願士兵之服役,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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