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附件:
第 47 條
違抗上級機關或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或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戰時因過失未執行第一項之命令,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五年以上十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而命令不須立即執行,行為人適時且自願履行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
行政函釋相關法條歷史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