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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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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修正)
附件: 無
第 48 條
受詢問人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並得委任律師為其
代理人及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未委任律師之受詢問人表示將委任時,應即停止詢問。但經受詢問人主動
請求立即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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