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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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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附件:
第 48 條
儘後召集之申請及處理程序如下:
一、申請: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由所隸屬單位依儘後召集
    申請處理程序標準表規定,編造儘後召集申請處理名冊,並檢附有關
    證件向核定機關申請。本法第三十條第四款人員,由本人或其親屬向
    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送核定機關辦理。
二、處理:核定機關審查核定申請處理名冊後,應將核定結果註記於申請
    處理名冊,發還原申請單位轉知申請人。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辦理儘後召集之作業程序,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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