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公發布)
附件: 無
第 49 條
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權責機關之不作為提起之復審有理由者,權保
會應以決定指定相當期間,命應為行政處分之權責機關速為一定之行政處
分。
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駁回之行政處分提起之復審有理由者,權保會應
以決定撤銷原駁回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發回原處分機關,命其於指
定之期間內另為處分。
行政函釋相關法條歷史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