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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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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附件:
第 49 條
對於長官施強暴、脅迫或恐嚇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上官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
下罰金。戰時犯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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