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實施時間及方式:
(一)退前意願調查:
1.實施時間:由人次室於屆退人員法定役期屆滿或計畫退伍前一年
至前九個月,管制各送訓單位完成意願調查。
2.實施方式:人次室於完成退前意願調查後,應評估屆退人員參訓
職類需求(含職類、人數、時程及區域分布等),並將意願調查
結果提供輔導會,以利後續辦理職涯諮詢(含職訓諮詢)、就學
就業職訓需求調查資料庫建置、就業媒合及職業訓練職類規劃參
考。
(二)職涯諮詢(含職訓諮詢):
1.實施時間:依個人意願,由人次室與輔導會於屆退人員法定役期
屆滿或計畫退伍前一年至前六個月,共同輔導屆退人員完成職涯
諮詢(含職訓諮詢)。
2.實施方式:
(1)本部與輔導會分別指派職涯輔導之專責單位及人員,培訓專業
之就業諮詢人才,或自行委託辦理職涯諮詢(含職訓諮詢),
並得協調勞動部協助提供培訓專業輔導人員之經驗。
(2)輔導會各縣市榮民服務處在不影響單位任務之前提下,可直接
聯繫就近營區,協助屆退人員完成職涯諮詢(含職訓諮詢),
或提供職涯規劃、就業輔導服務。服務能量不足時,人次室得
協調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不影響現行對失業者就業服務之前
提下,以預約方式提供服務。
(三)就學就業職訓需求調查資料庫建置:
1.實施時間:由輔導會於屆退人員法定役期屆滿或計畫退伍三個月
前完成建置。
2.實施方式:輔導會依各送訓單位提供之屆退人員意願調查,建立
就學就業職訓需求調查資料庫,以利提供後續就業服務。
(四)就業媒合:
1.實施時間:本部配合輔導會各縣市榮民服務處,結合地方政府期
程,辦理就業媒合活動。
2.實施方式:
(1)人次室除依官兵專長、就業意向輔導參加輔導會及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舉辦之就業媒合活動外,得安排屆退官兵參加於營區外
辦理之就業博覽會或徵才活動。
(2)輔導會及農委會應將推薦就業概況進行統計,回饋本部。
(3)輔導對象有其他創業諮詢(如經濟部創業資訊提供)或課程資
訊(如農委會提供農民學院農業入門及初階訓練開班資訊)等
需求時,得由分工單位或其他政府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五)職業訓練:
1.實施時間:於屆退人員法定役期屆滿或計畫退伍六個月前實施。
2.實施方式:
(1)人次室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提供屆退官兵次年度職訓開班需求
予訓練及輔導單位參考,作為開班整備規劃。
(2)訓練及輔導單位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彙編次年度招訓簡介,函
送人次室轉發各司令部及本部直屬機關、部隊、學校,並於國
軍人力資源管理系統公告。
(3)報名職訓之人員,應簽立國軍屆退官兵參加職業訓練切結書(
如附件一),經送訓單位同意,並將送訓名冊(如附件二)及
送訓證明(如附件三)正本於報名參訓班別之報名截止日前,
函送訓練及輔導單位辦理資格審查。若送訓名冊及送訓證明於
報名截止日前尚未送達,視同送訓單位不同意。已報名之屆退
人員,一律不得參加甄試。
(4)人次室應建立屆退人員參訓需求(職類、人數、時程、地區)
常數,並依實需檢討預算。
(5)屆退人員應個別向訓練及輔導單位完成報名作業;訓練及輔導
單位依甄試程序辦理甄選後,應將錄訓報到之人員名冊函送原
送訓單位(或各司令部、本部所屬幕僚及直屬單位),並副知
人次室。
(6)職業訓練之時間、地點及課程,依訓練及輔導單位規定為原則
。
(7)屆退人員參加一般訓練,以一次為限,由本部或各司令部以調
額外服專勤方式辦理。
(8)受訓學員於結訓前退伍者,送訓單位須於其退伍七日前函告訓
練及輔導單位及退伍日期,以辦理勞保加保作業。
(9)訓練及輔導單位得依實際需要訂定國軍屆退官兵錄訓比率,並
得採必要之甄試方式錄訓。
(10) 協助擴大宣導各項訓練班隊,保障退前未能參訓者之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