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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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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待遇條例 (民國 114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附件: 無
第 5 條
加給分下列七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不得以役別和階
    級為分級標準。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五、志願役加給:對志願投入軍旅者每月新臺幣三萬元加給之。
六、戰鬥部隊加給:對戰鬥部隊或戰鬥支援部隊加給之。
七、超時加給:對各類休假有應休而未休者加給之。
前項第五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其餘各款加給之給與
,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所列之加給發放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
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予適度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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