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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軍人員均應一人一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合於兼職規定者,應於事前填具申請書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 機關申請許可。機關首長需應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國軍人員兼職、兼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應不予許可: 1.有違背善良風俗及影響國軍軍譽與個人形象之虞者。 2.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3.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