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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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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不得在外兼職兼差規定 (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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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軍人員均應一人一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合於兼職規定者,應於事前填具申請書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服務
      機關申請許可。機關首長需應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二)國軍人員兼職、兼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務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
      應不予許可:
      1.有違背善良風俗及影響國軍軍譽與個人形象之虞者。
      2.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3.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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