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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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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國軍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規定 (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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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規定事項:
一、春節放假 3  日,其餘民俗節日放假 1  日。紀念日除中華民國開國
    紀念日、二二八和平紀念日及國慶日放假 1  日外,其餘均不放假。
    放假之紀念日及民俗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者,除春節及農曆除夕
    外,均不予補假。
二、國軍志願役人員之慰勞假,依「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辦理;另外
    (離)島部隊志願役人員慰勞假,依服務年資得併每次返台實施。
三、惟偏遠地區(限支領地域加給部隊)得視實際交通狀況,由單位主官
    彈性核予(例:烈嶼至金門、東西莒至南竿之候艦(船)、候機時間
    應予列給)。
四、配合週休二日,連隊官兵,除休假期間外,應一律留宿營區。志願役
    官士之眷屬(三等親內),居住營區附近時(50  公里內)得由單位
    主官核定每週外宿乙次。海軍在港艦艇官兵,空軍飛行員外宿規定,
    由海、空軍總部訂定之。另各部隊因任務影響之不足日數,得以點放
    方式施休,以 14 小時折算 1  日核計補實。
五、各級戰情中心,值日人員仍保持 24 小時作業,各級正、副主官(管
    )休假時必考量與重要幕僚搭配輪值,以利各項突發狀況掌握與處置
    。
六、負有特定任務需經常保持戒備之部隊,依據「台澎防衛作戰國軍戰備
    規定」,留值營區必要待命兵力,其餘人員平日(含莒光日)得以實
    施休假。
七、各級主官(管)應採計畫休假,由其上一級單位主動排訂貫徹,以落
    實各級幹部正常之休假,休假期間應確實執行代理人制度,如遇缺員
    ,其上級單位應指派代理人,代理期間負完全責任。
八、官兵在休假期間如遇戰備突發狀況,應依部頒「國軍人員緊急召回規
    定」迅速歸建;各總(司令)部以下單位應配合訂定相關規定,並於
    官兵休假離營前加強宣達。
九、各單位應確遵「國軍軍紀維護實施規定」、「國軍防治違法及傷亡具
    體作法」以加強「軍紀」及「安全」維護,防範危安及不法事件發生
    。
十、留值部隊及戰情人員,應照常操課與服勤,事前(後)、預(補)休
    ,嚴禁於營內休假。
十一、本規定自令頒日起實施,國防部將不定期至各單位督導執行情形。
十二、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另令補充、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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