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般規定:
(一)各單位確依規定辦理新訓驗退、因病停役及停止訓練申請案件,如
有作業延宕或複檢時間過長致新兵個人權益受損,並嚴懲失職人員
。
(二)新訓驗退、因病停役及停止訓練申請案件,相關資料於核定後保存
二十年備查。
(三)國防部應定期召集三軍負責新訓驗退、因病停役及停止訓練作業有
關人事權責單位、國軍醫院辦理講習;各司令(指揮)部(每年)
、軍團級單位(每半年)對所屬單位定期實施輔導訪問及不定期實
施督考,以瞭解、掌握作業時程並適時反映基層問題。
(四)人事權責單位核定合於辦理因病停役或停止訓練之案件,應將證明
書第二聯抽取自存,第一聯隨同核定公文檢還原申請單位,並影印
乙份,加蓋核與正本相符字樣及承辦人職章後,函送其戶籍地縣(
市)後備指揮部辦理體位判定作業。
(五)義務役官兵服現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如因患病、受傷
住院或就診,經就醫(診)之國軍醫院診斷確定符合常備兵現役病
傷停役檢定標準規定者,就醫(診)之國軍醫院得函知所屬單位辦
理停役或停止訓練作業。
(六)各級辦理因病停役或停止訓練文書作業時間合計以十二日為原則,
其規定如下:
1.人事單位:
(1)營級(含獨立連比照單位)函送國軍醫院複檢副呈旅級以速件
辦理。
(2)旅級四大疾病核定以速件辦理。
(3)司令(指揮)部自收件、會辦、審核、至核定在八日內完成(
軍醫單位自收會至退會不得逾三日)。
2.國軍醫院(複檢中心):
對各項疾病之複檢作業應於五日至二週內完成,但須特殊檢查之
病症依實際檢查時間計算(檢查醫師應敘明原因),(各項病症
作業日程表,如附表二)。
3.以上均不含公文書傳遞及國定(例假)日時間。
(七)各司令(指揮)部及國軍醫院對體位區分標準及常備兵現役病傷停
役檢定標準規定,遇有疑義時,報請國防部軍醫局解釋後,再據以
辦理。
(八)旅級或軍事專長訓練單位於核定因病停役或停止訓練(四大疾病)
案件時,對在國軍醫院住院之辦理因病停役或停止訓練人員,應副
知其住院之國軍醫院。
(九)常備兵接受專長訓練時,由接訓單位負責辦理因病停役或停止訓練
案件,權責單位核定後,應副知原隸單位;權責單位核定時,常備
兵已結訓分發部隊服役者,應核覆服役單位,副知接訓單位。
(十)函請國軍醫院申請複檢案件時,各單位除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外,
並於公文詳註所隸屬旅級或軍事專長訓練單位及司令(指揮)部單
位之駐地與連絡方式。
(十一)因病停役或停止訓練人員由其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停役或
停止訓練之證明書判定體位,於體位判定前不實施點閱及教育召
集,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專冊列管。
(十二)因病停役或停止訓練人員體位如屬體位未定者,辦理複檢必須住
院檢查時,住院期間所需主副食費及特種儀器檢查之衛材費用,
由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及國防部軍醫局納入年度施政
計畫編列預算,不得由其家屬或地方政府負擔。
(十三)義務役軍官、士官比照常備兵辦理因病停役或停止訓練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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