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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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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民國 97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附件:
第 5 條
防空演習命令發布之方式及內容如下:
一、有預警之防空演習:主管機關應於防空演習實施日七日前,利用大眾
    傳播媒體,公告防空演習實施之時間、地區、管制事項、參加機關(
    構)與人員及其他應配合事項。並於防空演習實施時,透過防空警報
    系統發布之。
二、無預警之防空演習:主管機關應於防空演習實施前,利用大眾傳播媒
    體,公告某期間內,將發布無預警之防空演習警報、管制事項及其他
    應配合事項。並於防空演習實施時,透過防空警報系統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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