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國軍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及彈藥處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附件:
5
五、射擊單位於開始射擊前三十小時,應以電話傳真通報基隆海岸電台依
    據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國際公約 (簡稱 GMDSS  公約) 相關規定
    廣播並發送航行安全警告電傳信文 (簡稱 NAVTEX)、臺中、高雄、花
    蓮海岸電臺、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轉知漁業廣播電臺及相關區
    漁會漁業通訊電臺,使用國際船舶通信公開頻率及明碼,於射擊前二
    十四小時開始播送,每二小時播送一次,直至對海實彈射擊報告單所
    列射擊完畢時間為止,其播報詞應包括射擊起訖時間、危險區域 (經
    緯度) 及最大彈道高度。前項播報詞得以英文譯發。
行政函釋相關法條歷史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