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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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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附件: 附圖廿五 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範圍地形圖(範例).PDF
附圖廿六 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範圍地籍圖(範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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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管制區劃定與公告:
一、國防部為確保海防及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依國家安全法(
    以下簡稱國安法)第五條及海岸巡防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得會同內
    政部或海巡署指定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地區,劃為管制區並公
    告之。
二、各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各申設中心),依
    前項需要,得申請設定管制區,其作業程序如次:
(一)各申設單位依據國安法施行細則第廿五、廿六、廿九、三十、卅三
      、卅四條及本作業規定第肆項之規定,就預定設管地區依附圖廿五
      、廿六範例繪製地形圖(比例尺不小於 1/5000)及地籍圖各十份
      ,報經各司令部(中央單位比照)核轉國防部申請劃定為管制區。
(二)國防部對申請設管案,經審查確有必要並符合前項規定,即邀請行
      政院、內政部、海巡署、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中央部會署局)現
      地會勘,於獲得協議後,再由申請單位依會勘結論修訂原呈報之地
      形、地籍圖,經呈各司令部(中央直屬單位)審查後,轉報國防部
      函內政部或海巡署辦理會銜公告,並報行政院備查。
(三)若未能達成會銜目的,則由國防部將相關意見報請行政院核定後,
      再行兩部會銜公告。
(四)經國防部、內政部或海巡署會銜之地形、地籍圖及公告,於完成會
      銜後函送相關機關公告,並刊登於行政院公報。
(五)國防部、內政部或海巡署會銜之公告及地形、地籍圖,省、直轄市
      、縣(市)政府於接獲後,應配合在一個月內,公布管制區範圍。
(六)山地管制區之劃定、公告,另依「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
      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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