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人事權責機關應辦理及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人事權責機關應於四十五日前發布退除生效命令、三十日前將退
伍令(格式如附件八、八之一、八之二)及退除給與名冊(格式如
附件九),上將級由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送發,中將級
以下官士兵由服務機關(單位)轉發,並副知退除當事人、基管局
、輔導會、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縣市後備
指揮部或其服務中心及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軍人保險部;退
除生效命令發布後,因當事人留營等因素辦理廢止退伍並經核定後
,人事權責機關應副知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
(二)軍官、士官、士兵退除給與之計算,依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
規定辦理。
(三)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及常備兵、補充兵服現役年資,得扣減軍訓
課程折抵役期者,應檢附畢業證書及成績單,並由學校驗明註記可
折算之天數。
(四)軍事校院退學者,按各時期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
理辦法之規定,折算其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或常備兵役期。
(五)退除年資併計:
1.軍官、士官在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除者,其在軍事校院接受
基礎教育之時間及義務役年資,經補繳基金費用後,併計退除給
與年資。
2.軍官、士官、士兵入營前,曾任公職、教職(具有任用資格者)
之服務年資,未領取退休給與,經權責機關出具證明者,得依當
事人志願併計退除給與年資。
3.育嬰留職停薪人員須全額負擔並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後,始得併計
退除給與年資。
4.服現役未滿三年退伍不合發給退除給與且未申請發還其本人已繳
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軍官、士官、士兵,再入營服現役者,
其前段服現役未滿三年不合發給退除給與之年資不得併計再入營
服現役之年資支領退除給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