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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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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及退除給與審定作業規定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附件: 附件八 陸海空軍軍官退伍令.PDF
附件八之一 陸海空軍士官退伍令.PDF
附件九 核發軍官士官士兵退除給與審定名冊.PDF
附件八之二 國軍常備兵軍職基本資料暨專長授予證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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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人事權責機關應辦理及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人事權責機關應於四十五日前發布退除生效命令、三十日前將退
      伍令(格式如附件八、八之一、八之二)及退除給與名冊(格式如
      附件九),上將級由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送發,中將級
      以下官士兵由服務機關(單位)轉發,並副知退除當事人、基管局
      、輔導會、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輔導會所屬榮民服務處、縣市後備
      指揮部或其服務中心及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軍人保險部;退
      除生效命令發布後,因當事人留營等因素辦理廢止退伍並經核定後
      ,人事權責機關應副知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
(二)軍官、士官、士兵退除給與之計算,依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相關
      規定辦理。
(三)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及常備兵、補充兵服現役年資,得扣減軍訓
      課程折抵役期者,應檢附畢業證書及成績單,並由學校驗明註記可
      折算之天數。
(四)軍事校院退學者,按各時期軍事學校退學休學開除學籍學生服役處
      理辦法之規定,折算其義務役預備軍官、士官或常備兵役期。
(五)退除年資併計:
      1.軍官、士官在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除者,其在軍事校院接受
        基礎教育之時間及義務役年資,經補繳基金費用後,併計退除給
        與年資。
      2.軍官、士官、士兵入營前,曾任公職、教職(具有任用資格者)
        之服務年資,未領取退休給與,經權責機關出具證明者,得依當
        事人志願併計退除給與年資。
      3.育嬰留職停薪人員須全額負擔並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後,始得併計
        退除給與年資。
      4.服現役未滿三年退伍不合發給退除給與且未申請發還其本人已繳
        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軍官、士官、士兵,再入營服現役者,
        其前段服現役未滿三年不合發給退除給與之年資不得併計再入營
        服現役之年資支領退除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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