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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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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附件:
第 52 條
為加強後備軍人管理、編組、訓練、教育及提高其工作成效,得視必要,
按下列規定實施督導:
應召員報到之方式如下:
一、國防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會同內政部督導所屬地區後備指揮部、
    縣市後備指揮部與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縣市後備指揮部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所轄鄉(鎮、市、區
    )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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