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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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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民國 108 年 07 月 11 日 修正)
附件:
第 52 條
應召員報到之方式如下:
一、集體報到:由應召員憑召集令,先行至所在地縣市後備指揮部集合,
    再由縣市後備指揮部統一帶至召集部隊報到。
二、自動報到:由應召員憑召集令自行向召集部隊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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