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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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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公發布)
附件: 無
第 53 條
復審人死亡者,復審程序於得承受復審之人承受復審前,當然停止。
復審之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其他救
濟程序進行中者,於該法律關係確定前,權保會得停止復審程序之進行,
並即通知復審人。
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復審程序之進行者,前條所定復審決定期間,自得承受
復審之人承受復審或續行復審程序之日起,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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