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修正)
附件: 無
第 54 條
懲罰,應由權責長官核定之。
懲罰權責,除上將之懲罰與中將、少將重要軍職之撤職及降階懲罰,由服
役機關報請總統核定外,其餘人員之平時、戰時懲罰權責,由國防部定之
。
行政函釋相關法條歷史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