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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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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公發布)
附件: 無
第 54 條
復審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復審人姓名、服役單位、職階或職業、住居所或服役單位之駐地。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復審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
四、參與決定之權保委員姓名。
五、年、月、日。
復審決定書之正本,應於決定後十五日內送達復審人及原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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