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公發布)
附件: 無
第 56 條
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前條第一項所定二個月期間內,向
原處分機關或合併審議之權保會所在地之勤務法庭提起行政訴訟。
前項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附記錯誤時,應由權保會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
通知送達之次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權保會未依第一項規定附記期間,或附記錯誤而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更正,
致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遲誤行政訴訟期間者,如於復審決定書送達之次日
起一年內提起行政訴訟,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行政函釋相關法條歷史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