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附件:
第 56 條
在戰地無故攫取傷病或死亡國軍、友軍或敵軍之財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行政函釋相關法條歷史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