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7 條
權責長官認為有施以重大懲罰之必要時,除第五十八條規定應召開專案評 議會之情形外,應指定適當階級或專業人員五人至九人,組成懲罰諮詢會 ,並得指定其中一人為主席;其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五分之 二。 前項諮詢會應給予違紀行為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並向權責長官提出具體 建議。 權責長官不同意前項建議,核定懲罰時應加註理由。但從輕懲罰者,不在 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