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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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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修正)
附件: 無
第 57 條
權責長官認為有施以重大懲罰之必要時,除第五十八條規定應召開專案評
議會之情形外,應指定適當階級或專業人員五人至九人,組成懲罰諮詢會
,並得指定其中一人為主席;其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五分之
二。
前項諮詢會應給予違紀行為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並向權責長官提出具體
建議。
權責長官不同意前項建議,核定懲罰時應加註理由。但從輕懲罰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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