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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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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公發布)
附件: 無
第 59 條
申訴管轄機關對於申訴事件,應於收受申訴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請求事
項予以妥適之處理;必要時得延長十日,並通知申訴人。屆期未處理者,
申訴人得逕提再申訴。
申訴處理以書面為之者,應附記如不服處理者,得於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所
定二十日期間內向權保會提起再申訴;以書面以外方式作成者,經申訴人
請求作成書面時,申訴管轄機關不得拒絕。
申訴事件之管轄機關、權責劃分、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
防部及其他軍文併用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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