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兼職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申請同意:
(一)經所屬單位或上級機關認屬國軍人員執行職務之範圍。
(二)各軍事學校及預備學校軍職教師經學校依法令同意借調至機關(構
      )、部隊、其他學校服務,應返校義務授課之情形。
(三)自行創作投稿與本職或業務相關,且非屬應邀定期投稿定期刊登者
      。
(四)各級公私立學校學生家長會職務。
(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定住戶身分擔任管理委員會職務或管理負責
      人。
(六)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且不支領薪酬。
    前項第六款情形,應報經所屬單位備查;機關(構)部隊、學校首長
    、主官或校長者,應報經上級機關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