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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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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考評具體作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06 日修正)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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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考評程序:
(一)各單位檢討不適服現役案件時,應於受懲罰或考績命令發布三十日
      內,依考評權責召開人評會,由權責長官指定所屬副主官(管)、
      相關單位主管及職務階級不低於受考人之專業人員五人至十一人組
      成之;原則上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副主官(管)為
      人評會之主席。但副主官(管)出缺,或因受訓、差假等事不能召
      集或出席時,由權責長官就委員中單位主管一人,指定為主席。人
      評會議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記名投票方式,就
      下列事項,進行公平、公正之考評,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
      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簽請權責主官(管)發布考評結果,並
      附記教示規定,送達受考人:
      1.考評前一年內個人平日生活考核。
      2.考評前一年內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
      3.受懲罰或事實發生時所生影響。
      4.其他佐證事項。
(二)召開人評會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前以書面通知受考人陳述意見,如
      受考人無意願到場得以書面陳述意見,及原服務單位亦應由正、副
      主官(管)依前款各目考評事項,提供書面考核資料,並列席說明
      、備詢。
(三)經考評不適服現役者,應依第五點之考評權責,檢附相關資料報請
      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退伍、解除召集或轉服常備兵現役作業。
(四)志願士兵依第三點第三款提出申請,經考評適服現役,且再審議仍
      維持原考評結果,或逾期未申請再審議者,應依第五點之考評權責
      ,檢附相關資料,報請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五)志願士兵依個人志願申請不適服現役者,不受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
      之限制。各單位應檢附佐證資料,呈送考評權責單位以書面審查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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