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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受補充兵軍事訓練者,依徵集程序徵集入營施以十二天軍事訓練, 訓練期間逢例假、國定、特定假日均照常實施訓練。 訓練期間請病假、公假及事假合計逾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六分之一者, 或請事假逾教育計畫所定時間八分之一者,由施訓單位辦理退訓,並 通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安排併下一年次或下一梯次再予 徵集復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