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 網站導覽
+ FAQ
+ English
+ 民意信箱
最新動態
綜合查詢
法規體系
法規名稱
行政規則
訴願決定書
英譯法規
權益保障
:::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法規名稱:
國軍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及彈藥處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附件:
無
6
六、射擊單位於提前射擊完畢後或因故取消射擊時,應立即通報第三點第 一項所列機關 (單位) ,雙方並應作成電話 (傳真) 紀錄。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