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六、基本培育: (一)初任少尉至上尉停年屆滿,歷練各階基層職務,熟練基層工作實務 、學術技能,並藉職務之歷練,獲得實務工作經驗。 (二)依經管需要與任職條件,取得軍法官任用資格之軍法官(特種)考 試或相關高等考試合格之證照,並進修國軍正規班或國內外碩、博 士學位。 (三)初任軍法軍官統一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依實際需要派任,以歷練軍 事法院或檢察署之職務為優先,初任分配本部所屬機關(構)、司 令部、指揮部或軍事院校等單位者,應列入管制,適時檢討輪調院 檢單位歷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