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附件:
第 60 條
毀壞前二條以外之軍用設施、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行政函釋相關法條歷史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