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 網站導覽
+ FAQ
+ English
+ 民意信箱
最新動態
綜合查詢
法規體系
法規名稱
行政規則
訴願決定書
英譯法規
權益保障
:::
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附件:
無
第 61 條
遺失武器、彈藥或其他直接供作戰之軍用物品,致生公眾或軍事之危險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