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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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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附件:
第 61 條
遺失武器、彈藥或其他直接供作戰之軍用物品,致生公眾或軍事之危險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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