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2 條
專案評議會應將評議結論作成專案報告,送交權責機關及有關機關,並副 知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通知到場人員。 前項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並得摘錄對外公開之: 一、事實之認定。 二、調查之方法及經過。 三、認定之理由。 四、改善建議。 五、應受懲罰之人、懲罰種類及懲度。 權責長官應依前項第五款規定核定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