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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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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公發布)
附件: 無
第 66 條
對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定之檢束、禁足、罰勤、罰站行政處分,提起再申
訴有理由者,如該行政處分已經執行完畢,權保會應為確認違法之決定。
權保會為前項決定時,準用第五十一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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