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初任或敘任之志願役現役軍官、士官及士兵,均自生效之日起,按核定之 官階(等級)俸級支給。 志願役現役士兵任志願役現役士官或志願役現役士官任志願役現役軍官者 ,按原支俸級換敘至所任官階相當之俸級。如換敘至所任官階最高俸級之 俸點,仍低於原支俸點時,繼續保留原支俸點,至晉任上階換敘俸級之俸 點高於原支俸點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