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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軍人員違反本規定或相關法令兼職、兼差者,按身分所適用之法令 ,依違失行為情節輕重,追究行政責任;違法行為應即檢附有關證據 資料,移送軍、司法檢察機關偵辦。對懲罰(處)結果不服者,按其 身分所適用之法令,提起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