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附件:
第 7 條
常備軍官役之區分如下:
一、現役:以適齡男子及現役或後備役之士官、士兵,依志願考選,受規
    定之常備軍官基礎教育,期滿成績合格者服之;或視軍事需要,以服
    現役滿一定期間之績優預備軍官,依志願轉服之。
二、後備役:以現役經停役、退伍、解除召集者服之,至免役、禁役、喪
    失我國國籍、除役時止。
行政函釋相關法條歷史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