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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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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防空演習實施辦法 (民國 97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附件:
第 7 條
防空演習得實施交通管制,由交通部、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直轄
市、縣(市)政府會同相關機關(構)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除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及其他執行防空演習相關任
    務之人員、車輛外,所有行走於道路之車輛、行人應即靠邊熄火、覓
    地掩蔽或聽從軍、憲、警及民防執勤人員指導或強制進入防空避難設
    施避難。但行走於高架道路或高速公路之車輛得繼續行駛至平面道路
    或下交流道後再行避難。
二、航空器、船舶及鐵路、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得照常起降、靠離與行駛。
    但下機(船、車)人員應即覓地掩蔽或聽從軍、憲、警及民防執勤人
    員指導或強制進入防空避難設施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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