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條
各參與演習機關 (單位) 於生產轉換演習前,應先期完成下列事項: 一、動員工廠生產能力之調查。 二、動員工廠生產體系之編組。 三、與動員工廠簽訂生產轉換契約。 四、藍圖、工模具、樣板及製作說明之整備。 五、軍品生產能力之輔導發展。 六、有關動員生產原材料需求之調查與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