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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及國防部 軍備局(以下簡稱補助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設補助機關睦鄰審議會(以下簡稱睦鄰審議會),依本要點審議所 屬國軍訓場所在行政區之申請補助案件。其編組成員由各補助機關 擬訂,陳報國防部核定後實施遴聘。 (二)負責所屬國軍訓場睦鄰經費編列、核撥與對地方公所關於睦鄰經費 支用及執行成效之督導、考核。 (三)負責所屬國軍訓場建立長期環境監測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