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分業發展:
(一)軍法軍官以軍事審檢單位,審級及檢察、審判職務輪調交流歷練為
原則,具軍法官學資者,選具行政管理與領導能力或特業專長者,
經本人同意,派至國防部法律事務司、本部各司室及所屬機關(構
)、司令部、指揮部或軍事院校之相關職務歷練,藉以分流經管,
培育高階軍法行政管理人才。
(二)軍法軍官應以取得軍法官證照為主,並進修國軍正規、指參、戰略
或比照學資,及歷練各級主官(管)職務或軍法專業幕僚職務;未
具軍法官學資者,循法制、訴願、法務、教師(官)、監察、保防
、監所管理、軍法行政、書記官等職務分流歷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