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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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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公發布)
附件:
無
第 71 條
勤務法庭,由軍事審判官三人合議審理之。但簡易訴訟程序,得由軍事審 判官一人獨任審理之。 前項合議審判以庭長充任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階高 資深者充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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