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2 條
意圖散布於眾,捏造或傳述關於軍事上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