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地方軍事法院置專任及兼任官兵權益保障委員(以下簡稱權保委員)若干 人,組成權保會或其分會,分組審議復審及再申訴事件。 專任權保委員,由地方軍事法院之國防法務官任之。 兼任權保委員,由地方軍事法院遴聘社會公正人士或學者專家任之,任期 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前項兼任權保委員之資格、遴聘、解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