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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國軍人員兼職因正當理由無法事先申請同意者,應於兼職事實發生之 日起一個月內,依本要點規定向所屬單位或上級機關申請同意。所屬 單位或上級機關認有第五點情事之一者,應命當事人立即停止兼職。 前項兼職於徵集或召集入營、核定起役、任職、進用前即兼任而無法 事先申請同意者,應於入營、核定起役、任職、報到之日起二個月內 完成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