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附則:
(一)義務役軍官、士官之違失行為,得核予記過以上處分,但不得辦理
撤職處分。
(二)國軍所屬聘雇人員,涉及營外兼職、兼差受記過、大過或解除契約
處分,按是類人員奉核定之管理規定辦理,進用單位應納入勞動契
約及工作規則中明訂規範之。
(三)學生涉及營外兼職、兼差之懲處,各軍事學校應納入學則。
(四)違反本規定之違失行為施以懲罰時,應參酌其動機、目的、性質、
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及是否悔悟等因素為懲罰之參考
,依規定作業程序簽呈主官裁定。
(五)各級人事部門應就兼職、兼差相關規定持續加強宣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