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國軍人員不得在外兼職兼差規定 (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附件:
8
八、附則:
(一)義務役軍官、士官之違失行為,得核予記過以上處分,但不得辦理
      撤職處分。
(二)國軍所屬聘雇人員,涉及營外兼職、兼差受記過、大過或解除契約
      處分,按是類人員奉核定之管理規定辦理,進用單位應納入勞動契
      約及工作規則中明訂規範之。
(三)學生涉及營外兼職、兼差之懲處,各軍事學校應納入學則。
(四)違反本規定之違失行為施以懲罰時,應參酌其動機、目的、性質、
      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及是否悔悟等因素為懲罰之參考
      ,依規定作業程序簽呈主官裁定。
(五)各級人事部門應就兼職、兼差相關規定持續加強宣導。
行政函釋相關法條歷史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