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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管制區及禁建限建範圍變更: 經公告之海岸、山地或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及禁建限建範圍,如因環 境或禁建限建原因改變,致原有管制區禁建或限建範圍需增減時,應 依本作業規定第伍、陸項規定重行辦理公告,如禁、限建之原因消失 ,應即由各該申請設管單位呈報國防部審核,再由國防部與內政部會 銜辦理公告解除管制,並轉知相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