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復審及再申訴事件,由原處分機關或原措施機關所在地之權保會管轄。 權保會受理前項事件,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管轄權者,應依職權移送有管轄 權之權保會,並通知復審人或再申訴人。 一人分別提起數宗復審或再申訴事件,或相牽連之數宗復審或再申訴事件 ,權保會得依職權移送最先受理或關係最切地之權保會合併審議,並得合 併決定。 數權保會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高等軍事法院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