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發生性騷擾事件,除下列情形外,被害人得依第八點規定,提出申訴
:
(一)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申訴時行為人為國防部最高首長,向行政院
提出。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申訴時行為人為政府機關(構)首長、軍事機
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學校校長或僱用人,向該政
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或僱用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提出。
發生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申訴(流程圖如附件二
,申訴書格式如附件三)。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
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
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
碼、服務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住及聯絡電話。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
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住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或相關證據。
(四)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人事業
務部門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申復之提起準用前二項規定為之。
被害人聲明暫不提出性騷擾申訴者,應於第二項申訴書,加註該聲明
,並呈報旅(群)級(含比照)單位存管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