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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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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作業實施規定 (民國 89 年 12 月 14 日 公發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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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審查要領:
一、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作業,各相關單位應依當事人申請,確實審查,核
    發明文件。
二、各服役單位人事部門,應依當事人檢附之證明文件,核對兵籍表登載
    之學歷,核予應折之日數。
三、各學制依基準表所定,核予應折之日數,因其他事故重 (復) 修或留
    級再修以該學年為限,不得加成計算 (如於甲校讀一年級成績及格,
    復至乙校重讀一年級成績亦及格,僅能折算一個學年【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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